南京市雨花外国语小学章程
南京市雨花外国语小学章程
南京市雨花外国语小学建校于2007年9月,是南京市第一所公办外国语小学。学校秉持“快乐的校园 世界的儿童”的办学理念,“尽精微 达世界”的校风,致力于培养“据于德,游于艺”,具有“T”型素养的雨外学子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,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的内涵与品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市雨花外国语小学,英文名为YuHua Foreign Language Primary School。校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58号。
第三条 学校由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主办,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登记,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。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,具有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二章 治理结构
第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负责制为主,以教职工代表大会、校务委员会为辅,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的管理体制。教职工代表大会、校务委员会、党总支、学术委员会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,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,分别决策相应事项。
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,其主要职责:
(一)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、法规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,执行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。
(二)全面规划学校工作。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(三)全面主持学校工作。领导学校的组织建设、教学工作、德育工作、教师发展等,不断提升学校教育的内涵与质量。
(四)对学校工作形成决策。主持召开行政会议、校长办公会议等,对学校的相关事务形成决策。
(五)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,严格财务制度,拟订和执行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,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。
(六)关心教职员工和学生。
其主要权力:
(一)管理权。校长有权在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的范围内,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等进行指挥与管理。
(二)决策权。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校长有权主持,按照相关程序,经教代会、校务委员会、行政会议等讨论、审议通过后,最终形成决策。
(三)人事权。校长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,对学校中层部门进行组建和调整,对教职工进行聘任、分工和管理。校长有权组织开展对教职工的考核和评价,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、教职工进行奖励,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,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、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。
(四)校产与财务管理权。在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规定的范围内,校长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学校经费、校舍和设备,有权决定校内布局、基建等校园建设方案。
第六条 学校执行校长办公会制度。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,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最高会议,主要对学校的教学、行政、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,其研究的主要事项有: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的具体措施;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学期工作计划、月工作计划、周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;机构设置调整和一般人员调配等。
第七条??学校坚持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。教代会由校长、党总支书记、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(有丰富经验和见解的优秀教职工)组成。教代会人选经民主协商推选,由校长批准,每届委员任期五年。
第八条 对关系到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,如学校的办学方针、发展规划,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,机构设置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等,必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。教代会审议的事项和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校长提出,审议结果要记录备案。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由工会通报各代表。经教代会审议需报学校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议题,由校长负责上报。
第九条 学校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,设立校务委员会,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,进行协调和审议。校长任主任委员,主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。凡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必须经过校务委员会的前置审议,校长应当尊重校务委员会的审议表决结果,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。
第十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加强党组织的建设,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引领共青团、少年先锋队等组织。
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。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校课程研究及实施、重大项目、科研成果、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和评议。学术委员会由本校高级教师、特级教师、经市教育局认定的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优秀青年教师组成。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。根据工作需要,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,设置班级家委会和校级家委会。家长委员由班主任和学生成长研究院推荐产生。家委会主要负责协调班级、年级事务,增进家校沟通,组织家长参与和监督学校工作的开展。
第三章 管理机制
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扁平化管理机制,设立三个年级部(低年级部、中年级部、高年级部)和五个职能部门。五个职能部门分别为课程管理中心、学生成长研究院、教师发展学院、综合服务中心、校务中心。
第十四条 课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课程的设置与管理,课表的编排,课务的协调;课程实施质量的监控与分析,考试与评价的组织与安排;校本课程的研究与开发;统筹负责教务与学籍管理。
第十五条 学生成长研究院主要负责德育研究与实践;队活动的研究与策划;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与策划;班主任、少先队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;创意设计与协调组织各类学生活动。
第十六条 教师发展学院主要负责课堂教学改革与实验研究;教师的校本研修与培训;课题研究与学术交流;骨干教师的培养考核与专题研训;“名师工作室”“教研组”等教师团队建设。
第十七条 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校园管理,校舍管理与维修;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,各类物品与技装等购置与发放;校园安全管理,食品安全管理(食堂管理);财务管理。
第十八条 校务中心主要负责联系协调集团内校际间的相关事务与活动;人力资源(人事)的管理;策划与组织师生的国际交流;学校文化建设与对外宣传;学校档案管理。
第十九条 学校的每个级部设置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级部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、两名副主任由部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,各分管一个年级。年级部整个管理是以校长室为中心,以年级部主任为核心的扁平化管理模式。同时,三个级部都是相对独立的集体,有一定的独立权力,包括德育管理权、教学督导权、活动组织权等。在日常教育教学中,级部主任处于年级部管理的中心地位,对年级部的整体工作全面负责。
第二十条 学校五个职能部门实施纵向管理,按照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与级部协商、合作开展专项工作。职能部门对级部工作有指导、协调和服务的职责,对年级部工作有评估的权力,对各年级部内部工作或校长室已经审定的活动,各部门可以提出建议,但不得随意干预更改。
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二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管理中,校长通过课程管理中心和教师发展学院,进行课程规划与实施,高质量地开齐、开足、上好国家课程,推进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,开发与完善拓展与探究性课程,构建符合国家规定,适应社会发展,凸显学校特色的“儿童本位”课程体系。
第二十二条 将提高教学质量始终作为学校的工作中心,课程管理中心和级部严格按照《雨花外国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》,对“教学五认真”、课堂常规等进行检查、评比、反馈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,设立备课组和教研组作为教学研究的基本组织。备课组和教研组按照《雨外小集体备课方案》《雨外小课堂教学研究实施办法》等学校制度引领教师开展集体备课、课堂研究和主题教研活动。每学期,学校对备课组和教研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。
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学生成长研究院和级部管理下,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开展德育工作。班主任作为班级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,按照《雨外小班主任工作规程》开展工作,建设优秀班集体。学生成长研究院和级部通过构建德育顶层设计,开展各项德育活动,提倡学生志愿服务,深化习惯养成教育,力图培养“据于德,游于艺”,具有“T”型素养的雨外学子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设俱乐部课程,开展社团活动及丰富的校内外实践活动,促进学生艺术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提升,培养学生审美情趣。每学年举办校运会、“艺术节”、“英语节”、“科技节”。
第五章 学生及学生管理
第二十六条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要求,被学校录取或者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,为学校学生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遵守公共秩序;
(二)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学生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(三)在学业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;
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,对学校、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,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;
(五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省、市学生学籍管理规定,严格管理学籍,健全学籍档案,严格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的程序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校本化、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和评选办法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养评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
第三十条 学校提倡学生自主管理、自主教育和自主发展,在学校和班级层面均设立志愿岗,开展志愿服务,设立少先队大队部,民主选举产生大队干部,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。
第六章 教职员工
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,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依法制定学校用人制度。
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;
(二)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《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》等相关规定;
(三)遵守《雨花外国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10项自觉”》《雨花外国语小学教职工“10项良好习惯”》《雨花外国语小学教职工“10项义务”》等学校相关规定。
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;
(二)享有《雨花外国语小学教职工“10项权利”》等学校相关规定中的权利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,保障教师享有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待遇,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《雨花外国语小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》。学校定期按照《雨花外国语小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》对教职工的师德、教学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发放的依据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,对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表现优异者,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《教师法》和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法律法规,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,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,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。如当事人不服,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进行专业发展,提倡教师“各美其美”,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发展道路,探索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,甚至构建特色课程。学校制定教师培养计划,努力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资源和平台。
第七章 人事、资产及财务管理
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级领导由教育局任命。学校中层干部通过学校教师自主申报、参与竞聘,通过行政审议后方能聘任。
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制定《校园资、财产管理制度》,明确学校的购物、财产报废、资产清查、维修、班级财产管理等制度,按照制度开展资产及财产管理工作。学校对侵占、侵犯或损坏学校资产的行为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。
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,预算编制坚持“量入为出、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、收支平衡”的原则,不得编制赤字预算。
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,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建设、信息化建设、文化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保障专业教室和专业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,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第四十三条 重视安全、卫生工作,设立校园安全巡查制度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增强师生安全意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,经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、通过,报雨花台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南京市雨花外国语小学
2021年9月